集团各单位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和性质按规定应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本人及其亲属收受参与报价供应商、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方式违规干涉采购工作的。
三、以不正当方式,直接和间接排斥其他供应商,影响公平竞争的。
四、明知本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报价,不主动回避的。
五、私下接触参与报价供应商、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其泄漏采购过程中涉密信息的。
六、签订合同时,私自对采购文件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损害采购人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行为的。
(摘自《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