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以向华润员工及其亲属提供任何个人利益的方式谋求与华润的合作关系。
二、 不与华润员工就标底、其他单位的投标书等商业秘密及合同中的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三、 不与其他单位串通投标,不采取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
四、 不向华润员工或其请托人、代理人提供好处费、回扣、现金及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物。不向华润员工及其亲属提供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宴请和娱乐、体育、休闲、旅游活动。
五、 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向华润员工行贿倾向、建议或行为的,应予以制止、批评教育;发现华润员工有索贿、受贿行为的,应坚决拒绝,并向华润相关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摘自《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制度》